XX县人民法院在审理AA县农村信用社与桑HJ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相关当事人对涉案字迹的真实性存在异议,故委托人要求山东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委托人提供的标时“2014年X月XX日”《XX省农村信用社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 某>农信催通字<20xx>第03XXXX号)上债务人(盖章)处“桑HJ”签名字迹是否桑HJ本人所写进行鉴定。
接受委托后,山东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送检材料进行了文证审查,经评审确认本次鉴定的内容、范围、程序符合法律规定,鉴定材料充分,同意受理。
本鉴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司法鉴定技术规范》之《笔迹鉴定规范》(SF/Z JD0201002-2010)进行检验。
1.对检材(JC)进行初步检验
经对检材字迹(JC)进行初步检验,可见其为黑色硬笔横向书写,书写水平中等,单字有连笔,笔画清晰,笔迹特征反映充分,具备检验条件(见检材复印件)。
2.对样本(YB)进行初步检验
经对样本字迹(YB1-YB3)进行初步检验,可见其均系黑色硬笔横向书写形成,书写水平中等,笔画清晰,笔迹虽存在一定的字体变大、笔画变慢的现象,但总体笔迹特征反映较充分,具备比较检验条件(见笔迹样本复印件)。
3.对检材和样本进行比较检验
将检材字迹(JC)和样本字迹(YB1-YB3)分别使用PIA7000型文检仪进行放大检验和比对检验,可见JC与YB1-YB3在书写水平、文字布局概貌、字形结构、笔画形态、运笔及笔画搭配比例等特征方面存在符合(见笔迹特征比对表)。
根据以上检验所见,经综合评断认为:
JC与YB1-YB3在书写水平、文字布局概貌、字形结构、笔画形态、运笔及笔画搭配比例等特征方面存在符合,如“桑”的字形结构、笔画形态、运笔、搭配比例,“H、J”的写法、运笔、搭配比例等特征。根据对现有送检材料的检验,上述符合点数量多,反映了同一人书写习惯所固有的笔迹特征。
根据现有送检材料,委托人提供的标时“2014年X月XX日”《XX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 某>农信催通字第03XXXX号)上债务人(盖章)处“桑HJ”签名字迹与本中心工作人员现场提取的被鉴定人桑HJ本人书写字迹样本是同一人笔迹。
附:笔迹特征比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