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刘某某指印同一性的痕迹鉴定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山东某县人民法院所审理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原告刘某某从未与被告山东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生过贷款业务,但原告在被告处有不良贷款记录,影响了原告的信誉,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删除不良记录影响,赔偿损失25000元。案件被告山东某某农村商业银行提供分别标时为“2015年4月17日”《个人借款合同》、标时“2015年4月18日”《贷转存凭证(借款借据)》各1份(原件),被告称《个人借款合同》和《贷转存凭证(借款借据)》上借款人刘某某签名字迹上指印系原告本人按印,双方争执不下,于是诉诸法院。法院委托山东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当事人提供的“2015年4月17日” 《个人借款合同》、标时“2015年4月18日”《贷转存凭证(借款借据)》借款人(按手印)处“刘某某”的签名字迹上指印是否原告刘某某本人所留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接受委托后,山东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送检材料进行了文证审查,经评审确认本次鉴定的内容、范围、程序符合法律规定,鉴定材料充分、完整,同意受理。
本鉴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司法鉴定技术规范》之《文件上可见指印鉴定技术规范》(SF/Z JD0202001-2015)进行检验。
(一)对检材(JC)进行初步检验
经对检材指印(JC1、JC2)进行宏观检验,可见其系红色印料按印形成,经使用体视显微镜对其观察,可见JC1、JC2指印残缺,遗留部位乳突纹线粗细间隔均匀、连贯、细节特征明显、可靠,具备检验鉴定条件(见检材复印件)。
(二)对样本(YB)进行初步检验
经对样本指印(YB1、YB2)进行初步检验,可见其系黑色印料捺印形成,经使用体视显微镜观察,可见乳突纹线较清晰,粗细间隔均匀、连贯,细节特征明显、可靠,具备检验比对条件。
(三)对检材和样本进行比较检验
将检材指印(JC1、JC2)和样本指印(YB1、YB2)制成同倍放大照片比较检验,发现检材指印JC1与被鉴定人刘某某十指指样本指印在纹线流向、乳突纹线间隔条数和细节特征的种类及组合特征方面均存在差异;JC2与被鉴定人刘某某右手拇指样本指印在乳突纹线间隔条数和细节特征的种类及组合特征方面均存在符合(见指印特征比对表)。
【分析说明】
JC1指印中心花纹残缺,中心花纹周围及上部乳突纹线清晰,纹线粗细间隔均匀,可以发现11处明显、稳定可靠的细节特征。将检材指印与被鉴定人刘某某十指指印逐一比较检验,发现检材指印与被鉴定人刘某某十指样本指印在乳突纹线流向、乳突纹线间隔数和细节特征的种类及组合特征方面均存在差异,反映了不同人手指乳突纹线结构的特定性。
JC2指印中心花纹残缺,发现18处明显、稳定可靠的细节特征,将检材指印与被鉴定人刘某某十指指印逐一比较检验,发现检材指印与被鉴定人刘某某右手拇指样本指印在乳突纹线间隔数和细节特征的种类及组合特征方面均存在符合,反映了同一人手指乳突纹线结构的特定性同一。
【鉴定意见】
1.根据现有送检材料,委托人提供的标时“2015年4月17日”(山东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个借字(2015)年第20150427xx号《个人借款合同》中第7页上借款人:(签字)处“刘某某”签名字迹上指印不是刘某某本人所留。
2.根据现有送检材料,委托人标时为“2015年4月18日”(编号0516326xx)《贷转存凭证(借款借据)》第二联记账凭证中借款人签章处“刘某某”的签名字迹上指印与山东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工作人员现场提取被鉴定人刘某某右手拇指是同一指印。